這個問題是我自已問的。在 Google Chrome 的 EULA 裡(有人在看這個嗎 @@),藏著下面這一項條款:
11.1 對於您透過「服務」提交、發佈或顯示的「內容」,您可保留原有的版權和所有其他權利。透過提交、張貼或顯示內容,即表示您授予 Google 永久、不可撤回、全球性、免權利金且非排他性之授權,讓 Google 有權重製、調整、修改、翻譯、發佈、公開執行、公開顯示和散布您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顯示的任何內容。此授權之唯一目的僅在於讓 Google 顯示、散布及促銷「服務」;依據某些服務之「其他條款」,您可以針對這些「服務」撤銷此授權。
如果是放在 Blogger 或 Youtube 上,11.1 這樣的條款自然無可厚非,畢竟我是用你家的資源,但如果是放在瀏覽器上,這樣的條款就可怕了。我現在這篇文章,是使用 Chrome 連到後台發送的,那算不算「透過『服務』提交、發佈」?是不是說 Google 就可「重製、調整、發佈」我寫的這篇文章?即使是寫明目的僅在於讓 Google 顯示、散布及促銷「服務」,但仍然是相當離譜的侵權吧!
Google 的人聽到這個顯然也很錯愕,表示會立即和 Google 的法律部門聯絡了解,不過在那之前,大家用 Chrome 小心一點就是了,天知道它在收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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