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各位對於那家不鳥蘋果 Mac OS 使用者條款,然後還大剌剌販售便宜『偽』Mac 電腦 Open Computer 的 Psystar 有多少印象呢?不管怎樣,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至少在主站聰明聰明小律師編輯的分析之下,要被罰到去釣蝦場打工一百年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樣子。蘋果是在七月三號(美西)正式向北加州的聯邦法院提出包括了授權、商標、著作權/專利等方面的侵權控訴,不過這件案子引出的相關問題跟盲點還真不少,為啥?相關分析詳情請在跳轉後收看!
目前發展到現在的狀況,蘋果不僅是提出了 N 大項的控訴內容,當中要求了像是永久禁止令、天文數字的賠償,甚至要 Psystar 將產品全數回收。而全案的核心,蘋果 Mac OS X 的由拉條款(EULA,終端使用者授權條款)反而不完全是 Psystar 的致命傷,他們販售的電腦,採用的軟體跟作業系統(小改過的 Mac OS)大量的使用了屬於蘋果的專利/商標,才是讓他們吃不了兜著走的最大因素。以下條列這次的主要內容:
著作權侵權: 改寫並且重複銷售蘋果相關的軟體產品(銷售安裝有 Mac OS X 的電腦,但作業系統的販售本身並沒有得到蘋果的授權),這部份並沒有得到蘋果任何書面上的授權,所以顯然是侵犯到蘋果的著作權/專利,相關法令當然爾是絕對可以幫蘋果站住腳的。而即使 EULA 中的相關規定(禁止改寫、重複銷售,不過在美國某些州,EULA 並沒有絕對的效力)不見得成立,光是改寫並重複銷售一套被著作權所保護的產品就已經是不允許的了。
協助、鼓勵他人侵犯著作權: 如果推出的產品,能夠讓使用者輕輕鬆鬆的做出侵權行為,即使 Psystar 沒有在推出的電腦上直接安裝 Mac OS X(後期好像就明目張膽的 bundle 外加 preinstall...一開始不確定),但卻可以讓使用者輕易安裝,那仍然必須對此負責。知名的案例是 MGM(電影公司)跟 Grokster(P2P 軟體)間的訴訟,當時確立了要是任何的科技產品,即時本身沒出專利/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只要其後的使用者能夠輕易明白並且使用該產品做出任何侵權的行為,都算是侵犯他們著作權/專利的共犯。不過這樣的案例,在某些方面還是模糊度百分百。(這部份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
違反使用者授權條款部份: 如同剛剛所提到的,EULA 在美國並沒有絕對的法律效力,但是近年來在某些州都已經有不同形式的案例,這也包括了 Psystar 所在的佛羅里達州;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目前還是有不少不甚合理的使用者條款在類似的案例中遭否決,同時目前 Leopard 的使用者條款也還沒有具體的被認可過,但從 Psystar 的案例當中(EULA 規定不可在其他電腦上安裝 Mac OS X),蘋果還是相當站得住腳,只是要從這部份來得到大量的賠償,機率比較小就是。
鼓勵他人違反使用者授權條款: 蘋果在這方面可就是有相當充足的理由跟證據,他們認為 Psystar 整個就是建議、鼓勵、協助了一般消費者去違反使用者條款。
商標侵權: 蘋果已經將 Mac OS 跟 Leopard 這兩個商標註冊,而他們則是認為 Psystar 在替 Open Computer 宣傳的時候,使用了這些商標(說 Open Computer 採用 "Mac OS" "Leopard" 作業系統,一方面也是誤導消費者,讓他們有 Psystar 得到蘋果官方授權的錯覺),但全然沒有得到蘋果的授權。然而這部份,主站編輯則是認為並不是這樣的指控並不完全站得住腳,因為 Psystar 在行銷時,打出的口號就是要打倒邪惡毒蘋果,而沒有提及蘋果的官方支援;不過到時候法院會怎樣判,恐怕還有的吵,不過如果蘋果拿出 Psystar 的 Open Computer 去傷害到 Mac OS 這個品牌這樣的理由,恐怕 Psystar 就沒這麼好坳了。(假設安裝上 Open Computer 的電腦跟 Mac 相比較不穩定的話)
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原諒小編我找不到對應且合適的翻譯): 這部份主要是因為蘋果認為 Mac OS X 的介面已經被消費者們所熟悉,一旦消費者看到這樣的介面,就會聯想當蘋果的產品,因此他們認為這可以是一項受保護的 "trade dress",而 Psystar 一旦隨 Open Computer 銷售了 Mac OS X,就已經算是侵犯到了蘋果的 trade dress。
商標稀釋(Trademark dilution): 這個部份,在蘋果的認定則是一旦 Psystar 使用了他們的商標(文宣中出現 Mac OS X 之類的東西),就是對蘋果的相關產品品牌做出傷害。
加州州法的非公平性商業競爭(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蘋果認定 Psystar 違反了加州州法中的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因為 Psystar 相當明顯的侵犯到了蘋果的著作權跟專利。這部份主站認為最後就算其他訴訟條目都不成立,光靠這個也可以讓蘋果輕易讓 Psystar 收到禁止令。
一般性的非公平商業競爭(Common law unfair competition): 應該也是跟上面差不多,沒問人家就拿別人的東西出來賣。以上這堆東西,雖然還需要經過法院裡頭的一番惡鬥,不過至少已經夠讓蘋果送 Psystar 一張初期的禁止令,而最終蘋果真正想要的,看來是除了要求 Psystar 為出已售出的產品之外,也會禁止未來再販售任何相關產品,甚至是不知道是怎樣的天文數字賠償、律師費等等,這些東西,恐怕就會讓 Psystar 關門大吉;至於 Psystar 會怎樣反擊呢?據說他們回拿反壟斷法來回敬蘋果,因為他們認為蘋果一直押著 Mac OS X 不讓其他牌電腦、硬體使用,有壟斷市場的嫌疑。總之,目前大概是這樣,雖然結局應該也不會有太大的意外...
著作權侵權: 改寫並且重複銷售蘋果相關的軟體產品(銷售安裝有 Mac OS X 的電腦,但作業系統的販售本身並沒有得到蘋果的授權),這部份並沒有得到蘋果任何書面上的授權,所以顯然是侵犯到蘋果的著作權/專利,相關法令當然爾是絕對可以幫蘋果站住腳的。而即使 EULA 中的相關規定(禁止改寫、重複銷售,不過在美國某些州,EULA 並沒有絕對的效力)不見得成立,光是改寫並重複銷售一套被著作權所保護的產品就已經是不允許的了。
協助、鼓勵他人侵犯著作權: 如果推出的產品,能夠讓使用者輕輕鬆鬆的做出侵權行為,即使 Psystar 沒有在推出的電腦上直接安裝 Mac OS X(後期好像就明目張膽的 bundle 外加 preinstall...一開始不確定),但卻可以讓使用者輕易安裝,那仍然必須對此負責。知名的案例是 MGM(電影公司)跟 Grokster(P2P 軟體)間的訴訟,當時確立了要是任何的科技產品,即時本身沒出專利/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只要其後的使用者能夠輕易明白並且使用該產品做出任何侵權的行為,都算是侵犯他們著作權/專利的共犯。不過這樣的案例,在某些方面還是模糊度百分百。(這部份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
違反使用者授權條款部份: 如同剛剛所提到的,EULA 在美國並沒有絕對的法律效力,但是近年來在某些州都已經有不同形式的案例,這也包括了 Psystar 所在的佛羅里達州;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目前還是有不少不甚合理的使用者條款在類似的案例中遭否決,同時目前 Leopard 的使用者條款也還沒有具體的被認可過,但從 Psystar 的案例當中(EULA 規定不可在其他電腦上安裝 Mac OS X),蘋果還是相當站得住腳,只是要從這部份來得到大量的賠償,機率比較小就是。
鼓勵他人違反使用者授權條款: 蘋果在這方面可就是有相當充足的理由跟證據,他們認為 Psystar 整個就是建議、鼓勵、協助了一般消費者去違反使用者條款。
商標侵權: 蘋果已經將 Mac OS 跟 Leopard 這兩個商標註冊,而他們則是認為 Psystar 在替 Open Computer 宣傳的時候,使用了這些商標(說 Open Computer 採用 "Mac OS" "Leopard" 作業系統,一方面也是誤導消費者,讓他們有 Psystar 得到蘋果官方授權的錯覺),但全然沒有得到蘋果的授權。然而這部份,主站編輯則是認為並不是這樣的指控並不完全站得住腳,因為 Psystar 在行銷時,打出的口號就是要打倒邪惡毒蘋果,而沒有提及蘋果的官方支援;不過到時候法院會怎樣判,恐怕還有的吵,不過如果蘋果拿出 Psystar 的 Open Computer 去傷害到 Mac OS 這個品牌這樣的理由,恐怕 Psystar 就沒這麼好坳了。(假設安裝上 Open Computer 的電腦跟 Mac 相比較不穩定的話)
Trade dress infringement:(原諒小編我找不到對應且合適的翻譯): 這部份主要是因為蘋果認為 Mac OS X 的介面已經被消費者們所熟悉,一旦消費者看到這樣的介面,就會聯想當蘋果的產品,因此他們認為這可以是一項受保護的 "trade dress",而 Psystar 一旦隨 Open Computer 銷售了 Mac OS X,就已經算是侵犯到了蘋果的 trade dress。
商標稀釋(Trademark dilution): 這個部份,在蘋果的認定則是一旦 Psystar 使用了他們的商標(文宣中出現 Mac OS X 之類的東西),就是對蘋果的相關產品品牌做出傷害。
加州州法的非公平性商業競爭(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蘋果認定 Psystar 違反了加州州法中的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因為 Psystar 相當明顯的侵犯到了蘋果的著作權跟專利。這部份主站認為最後就算其他訴訟條目都不成立,光靠這個也可以讓蘋果輕易讓 Psystar 收到禁止令。
一般性的非公平商業競爭(Common law unfair competition): 應該也是跟上面差不多,沒問人家就拿別人的東西出來賣。以上這堆東西,雖然還需要經過法院裡頭的一番惡鬥,不過至少已經夠讓蘋果送 Psystar 一張初期的禁止令,而最終蘋果真正想要的,看來是除了要求 Psystar 為出已售出的產品之外,也會禁止未來再販售任何相關產品,甚至是不知道是怎樣的天文數字賠償、律師費等等,這些東西,恐怕就會讓 Psystar 關門大吉;至於 Psystar 會怎樣反擊呢?據說他們回拿反壟斷法來回敬蘋果,因為他們認為蘋果一直押著 Mac OS X 不讓其他牌電腦、硬體使用,有壟斷市場的嫌疑。總之,目前大概是這樣,雖然結局應該也不會有太大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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